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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房产 是否为受赠人与配偶共有财产
www.qxhouse.com   2005-9-15 9:55:00   来源:网文   短信订制

李先生与赵小姐于2003年3月结婚。同年6月,李先生父母出资为李先生夫妇购置了一套婚房。产权证上注明产权人为:李先生父母及李先生。2年后,李先生夫妇感情不和离婚。但对婚房分割产生争议。李先生认为,购房款由其父母出资,婚房系父母赠予。故赵小姐无份。遂起纠纷。

 律师看法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除非一方有过错,通常情况下对该受赠财产是平均予以分割的,也就是说在赠与人没有明确指定夫或妻一方为财产受赠人的情况下,该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故本案的婚房虽系李先生父母出资,但李先生所得的产权部分(即1/3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小姐有权得到房屋1/6的份额。如果系仅对李先生的赠与,必须有书面证据。

 律师提醒

  父母若想将其所购买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赠与给自己的已婚子女,最好在办理赠与过户手续之前,就以书面赠与合同的形式明确该房产的受赠人,该赠与合同最好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否则一旦夫妻双方就该财产的分割发生争议,那么该赠与合同作为证据的效力很难被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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