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刚刚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仍然仅限于住房消费,不可用于困难职工的治病养老。对于同样的话题,北京方面没有明确表态。
据了解,《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表示,上海市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2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上海的新规定没有提及公积金可用于困难职工的治病养老一事,但这一提法并非空穴来风。今年4月,建设部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到:“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国务院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对于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能不能在生活遇到困难时提取这一询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没有接到上级正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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